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34号原告:陈建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58号,注册号:130405000009353。法定代表人:卢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