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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金虎、郑锋一、金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金虎,郑锋一,金得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解放路719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珩,该行职员。被告:金虎,男,成年人。被告:郑锋一,男,成年人。被告:金得光,男,成年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金虎、郑锋一、金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