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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光、厉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光,厉鹏飞,庄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厉鹏飞,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庄程光,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朱建光与被执行人厉鹏飞、庄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厉鹏飞、庄程光支付执行款54121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建光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