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清华、江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华,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华,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江辉,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张清华与江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字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清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清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