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腾宾、赵德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腾宾,赵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腾宾,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德金,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后叁日内履行(2015)菏牡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德金名下有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220国道以东中山路与点将台路交汇处中国牡丹商贸城A区6号楼036003室住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德金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220国道以东中山路与点将台路交汇处中国牡丹商贸城A区6号楼036003室住房一处(产权证号:165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局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