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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娟与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娟,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1341号原告:董娟,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岗,董事长。原告董娟诉被告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耀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耀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日,耀天公司向董娟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1日,月利率3%,利息已结算至2013年3月1日,本金尚欠2万元。耀天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耀天公司向董娟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1日,月利率3%。耀天公司分别于2013年年末、2014年2月20日、2015年4月10日偿还给董娟借款本金共计3万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3月1日。认定以上事实除有董娟当庭陈述外,并提供借款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的明细。本院认为:被告耀天公司向原告董娟借款2万元,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耀天公司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董娟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耀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耀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董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耀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