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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1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杨安甫、杨安靖、周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杨某某,杨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住址: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218230829M。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56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杨某某、杨某、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2016)云2623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文山市普阳支行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文山市普阳支行的储蓄存款36121.91元,用于清偿该案款35686.91元及申请执行费435.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周某某给付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