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邵献国与王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献国,王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329号原告:邵献国,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原告邵献国与被告王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邵献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献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献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邵献国负担。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