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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左智茂、王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智茂,王淑芬,张爱玲,王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左智茂,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居民,已故。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其利,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左智茂、王淑芬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