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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昝友德与伍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友德,伍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昝友德。被执行人:伍明华。申请执行人昝友德与被执行人伍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6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5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