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昝友德与伍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友德,伍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昝友德。被执行人:伍明华。申请执行人昝友德与被执行人伍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6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5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