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树凯与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李兴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树凯,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李兴彬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树凯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法定代表人:殷辉,系院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兴彬。再审申请人王树凯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李兴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6)吉06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凯申请再审称:王树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日期2002.0901〉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16)吉06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王树凯人民币231120.00元。其中:1.护工费90*2人*61天=10980元;2.吃牛肉、人参,计8615元;3.中成药517元;4.门槛费2000元;以上四项合计22112元。王树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获得赔偿权]中应用10.11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王树凯221120元,精神赔偿费10000元,合计231120元。对于李兴彬造成傻呆的王树凯的余生——得傻呆的机遇,所以王树凯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王树凯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的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树凯原审诉称,其在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治疗期间,因医生用氯化纳注射液对其进行治疗,造成其体重骤减,精神恍惚,严重腹泻,出了医疗事故,医院没有向卫生局报备。白山市传染病医院1次入院记录记载:住院号:2015212姓名:王树凯……入院日期:2015.8.31.……病史叙述者:本人及家属……病史:主诉:晕厥7小时,发现肺部阴影6小时。现病史:该患于上午晕厥后被他人送到市中心医院,经抢救后,病情好转,予以拍胸片示双肺病灶,考虑为“肺结核”,随即2015.8.31日转入我院,病程中有咳嗽、咳痰、发热(因患者精神恍惚,述不清具体时间),饮食睡眠差,大小便正常。白山市传染病医院王树凯住院病案首页:门(急)诊诊断:肺结核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症。出院诊断—其他诊断记载:……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症,低钾、低钠、低氯血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2015年8月31日,王树凯曾晕厥7小时,在晕厥后被他人送到白山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后,病情好转,予以拍胸片示双肺病灶,考虑为“肺结核”,后转入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治疗。王树凯在2015年8月31日转入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治疗时即精神恍惚,存在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的症状。王树凯称其在白山市传染病医院治疗期间,因医生用氯化纳注射液对其进行治疗,造成其体重骤减,精神恍惚,严重腹泻,出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王树凯未提交证据证明白山市传染病医院及李兴彬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过失造成其人身损害的事实。2015年9月4日白山市传染病医院出院小结中记载,王树凯在该院共住院4天,出院原因:病情好转。王树凯是因病情好转后出院的,其请求白山市传染病医院及李兴彬给付1.护工费10980元(90*2人*61天);2.吃牛肉、人参,计8615元;3.中成药517元;4.门槛费2000元;以上四项合计22112元,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王树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判令白山市传染病医院及李兴彬支付其赔偿金,因其请求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树凯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赫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