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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海崔申请执行高军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崔,高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崔。被执行人高军林。本院在执行赵海崔申请执行高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崔于2017年1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高军林从2016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赵海崔石料款5000元至29900元石料款还清为止。本院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军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军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海崔与被执行人高军林之妻高成女于2017年1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军林之妻高成女从2017年6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赵海崔支付300元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为止;(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赵海崔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高军林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赵海崔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与被执行人高军林之妻高成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海崔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