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伍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伍国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507号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30406538-0。法定代表人:符春季,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伍国红,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中山市名雅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孙婉霞石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