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学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学华,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学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二○一七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言学祝,被告人罗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学华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4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罗学华种植的罂粟共计1099株。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方位)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学华非法种植罂粟1099株的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罗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罗学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学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㈠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学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