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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建国、陈庆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国,陈庆环,冼某广,夏某和,高某珍,易某顺,李某洲,侯某民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国,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退休公务员。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叶良梅,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庆环,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个体。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建华,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告人陈庆环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冼某广,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夏某和,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肇庆市端州区,刑拘前在端州区蓓蕾路经营强记鸡煲店。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珍,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刑拘前在合众人寿工作。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7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易某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洲,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住广州市荔湾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侯某民,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建国、陈庆环、夏某和、高某珍、易某顺、李某洲、侯某民、冼某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7)粤12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魏建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二、被告人陈庆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三、被告人夏某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高某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五、被告人易某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李某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七、被告人侯某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八、被告人冼某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九、依法扣押的手机三台、电脑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二台,依法予以没收。十、被告人李某洲退出的非法所得四万元、被告人高某珍退出的非法所得一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魏建国、陈庆环、冼某广、原审被告人夏某和、高某珍、易某顺、李某洲、侯某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国军审判员  钟 庆审判员  邓肇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杰亮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