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永敢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敢,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潍坊市寒亭区,被捕前住潍坊市潍城区。2001年6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09年6月22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1年6月14日因在假释期间犯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后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5时左右,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乐川街文化路西土状元酒店,被告人李永敢醉酒后殴打酒店工作人员并摔碎餐具。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李永敢即开始辱骂、威胁民警。因李永敢涉嫌故意毁损财物、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处警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李永敢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李永敢拒不配合,并继续辱骂、威胁民警,民警遂将其强行带至警车旁;在被带上警车时,李永敢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头部;后李永敢被控制,并被传唤至玄武派出所。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对被告人李永敢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姜某1、姜某2、刘某、孙某、姜某3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自述,工作证复印件,处警经过,监控视频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李永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永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永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永敢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