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敏因与孙效中、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孙效中,范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锦,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效中,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晓艳,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下落不明)上诉人王敏因与被上诉人孙效中、原审被告范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敏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孙祖亮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