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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治凯与宁县白洋淀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治凯,宁县白洋淀面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258号原告:白治凯,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住宁县春荣乡。被告:宁县白洋淀面粉厂,住所地宁县。主要负责人:王国方,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县。原告白治凯与被告宁县白洋淀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宁县白洋淀面粉厂负责人王国方与原告白治凯对涉案欠款进行了结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了付款期限,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治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白治凯负担。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