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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志超与廖志兵、曾莉、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超,廖志兵,曾莉,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438号原告:邓志超,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被告:廖志兵,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莉,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姚鑫,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邓志超诉被告廖志兵、曾莉、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2017年6月14日原告邓志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邓志超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