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志超与廖志兵、曾莉、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超,廖志兵,曾莉,姚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438号原告:邓志超,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被告:廖志兵,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莉,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姚鑫,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邓志超诉被告廖志兵、曾莉、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2017年6月14日原告邓志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邓志超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