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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1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林安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姚利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怡,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