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润豪与沈丘县李老庄乡卫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豪,沈丘县李老庄乡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559号原告:王润豪,男,201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法定代理人:王永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46。被告:沈丘县李老庄乡卫生院,住所地:沈丘县李老庄乡,组织机构代码:41876550-2。法定代表人:卢凌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710552355。原告王润豪诉被告沈丘县李老庄乡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润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王润豪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平审 判 员  马广富代理审判员  徐茜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