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正琪与衣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琪,高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52号原告:李正琪。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生,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琪与被告高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明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琪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高明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琪撤回对被告高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