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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XX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982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儒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启宏,被告XX秀,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计1176元,由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英????????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