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李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李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8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负责人:刘彦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淑杰,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被告李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撤回对李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