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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674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1660328-0。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启斌,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