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红光与雷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光,雷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54号原告:张红光,男,现住望奎县。被告:雷旺,男,现住望奎县。原告张红光与被告雷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红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光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