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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红光与雷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光,雷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54号原告:张红光,男,现住望奎县。被告:雷旺,男,现住望奎县。原告张红光与被告雷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红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光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