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与被执行人王长莉、王长梅、王长军、王长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王长莉,王长梅,王长军,王长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芝被执行人:王长莉被执行人:王长梅被执行人:王长军被执行人:王长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芝与被执行人王长莉、王长梅、王长军、王长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