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陆洋世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陆洋世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高芳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陆洋世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们写字中心C1023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明,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陆洋世纪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7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36元、执行费2918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