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38号原告许某某,女,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雷某某,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