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杨有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杨有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233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4652814B。负责人:刘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怀民,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00072149-X。法定代表人:郑海林,系该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有付,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杨有付、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有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有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昕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