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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泗县国土资源局、周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县国土资源局,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终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32032-2。法定代表人:马士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辉,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因被上诉人周辉诉其行政强制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324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庆飞审判员  戴宝琴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