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俊与宁志敏、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宁志敏,王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19号原告:沈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宁志敏,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王素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沈俊与被告宁志敏、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沈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