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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俊与宁志敏、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宁志敏,王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19号原告:沈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宁志敏,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王素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沈俊与被告宁志敏、王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沈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