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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坝15社。法定代表人:赵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洞子口乡古柏村剑龙钢材汽摩配物流港二区十排。为执行资中县兴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0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元,以及执行费3248元,但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德力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