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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23号罪犯XX民,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六万八千五百九十八元六角七分,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XX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XX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