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骆刚、韩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刚,韩玉洪,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骆刚,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韩玉洪,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银杏沱村。法定代表人韩玉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骆刚与被执行人韩玉洪、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玉洪、王娟娟、宜昌宏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