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与被告湛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湛凤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37号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住所地虎林市。经营人:张英林,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湛凤宝,男,住虎林市虎头镇。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与被告湛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57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湛凤宝在张英林处购买塑料布欠款57000元,湛凤宝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与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虎林市鑫春林农杂商店不相符,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个商店系同一单位,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退还原告虎林市春林五金日杂商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兰审 判 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李 金 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