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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韩奇与张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奇,张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韩奇,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广海,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735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奇与被执行人张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奇经济损失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奇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