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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起中与白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起中,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董起中,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白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董起中与白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公民二初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2017年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