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起中与白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起中,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董起中,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白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董起中与白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公民二初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2017年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