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宝臣与张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臣,张喜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031号原告郭宝臣,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喜科,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臣与被告张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臣对被告张喜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修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