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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5252陈广华与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陈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252号原告:陈广华,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陈小中,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广华与被告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陈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陈广华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