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5252陈广华与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华,陈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252号原告:陈广华,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陈小中,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广华与被告陈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陈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陈广华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