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兰某某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兰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6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兰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06月1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