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易秉国与张家星、张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秉国,张家星,张发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11号原告:易秉国,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家星,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张发杰,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11号中侨兴商业大厦三层303A、30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RR260。负责人:廖文远。原告易秉国与被告张家星、张发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易秉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易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