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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754无锡市飞奥环锻厂与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飞奥环锻厂,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754号原告:无锡市飞奥环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4629681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敏燕,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晔(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飞奥环锻厂职工。被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76440732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太科园安置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飞奥环锻厂(以下简称飞奥厂)与被告无锡市天韵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飞奥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飞奥厂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飞奥环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飞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