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满棠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棠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刑初35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满棠,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满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满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满棠在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平台多次销售“顶级黑神Ⅱ代”保健品,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在李满棠家查扣的“蚂蚁大力丸”、“德国增大延时丸”、“战神金刚”、“享硬玛卡浓缩片”、“虫草伟哥”、“老嫖客”等六种产品,经鉴定,均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满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满棠在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平台多次销售“顶级黑神Ⅱ代”保健品,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2016年11月18日,曲沃县公安局民警与曲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在被告人李满棠家中查获“蚂蚁大力丸”、“德国增大延时丸”、“战神金刚”、“享硬玛卡浓缩片”、“虫草伟哥”、“老嫖客”等六种产品。当日,李满棠在曲沃县县直幼儿园附近销售“顶级黑神Ⅱ代”时被曲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满棠的电动车上查获“顶级黑神Ⅱ代”一盒。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六种产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曲沃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蚂蚁大力丸”等七种药品12盒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2、书证。①抓获经过,证明曲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6年11月18日在曲沃县县直幼儿园附近将销售“顶级黑神Ⅱ代”假药的李满棠抓获,现场从李满棠骑的电动车上查获“顶级黑神Ⅱ代”假药一盒。②侦查人员提取的李满棠手机微信截图,证明李满棠通过微信平台先后向多人销售“蚂蚁大力丸”、“延时丸”等假药。③曲沃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从曲沃县中医院北侧李满棠家查获并扣押了李满棠持有的“蚂蚁大力丸”等多种药品28盒。④户籍证明,证明李满棠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证人证言。①曲沃县荀王村村民卫某的证言,称2016年11月12日19时许,我在微信上联系上一名卖保健品的女子,微信名“a成人保健品批发招代理”,我说买“顶级黑神Ⅱ代”,她说一盒170元,我们约好在曲沃县人民医院东侧见面交易,我把170元给她,她就把药给我了。②曲沃县高显镇荀王村村民许某的证言,称我的微信名叫“疏通管道,清洗油烟机1503434****”。2016年9月份,我通过微信联系上了一名卖保健品的女子,微信名叫“a成人保健品批发招代理”,我们电话约好在曲沃县中医院门口见的面,我给了她180元钱,她给了我盒装的“延时丸”共8颗,还送我两颗“享硬”。4、鉴定意见。①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食药监办稽函(2016)197号认定书,证明依法认定曲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顶级黑神Ⅱ代”按假药论处。②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食药监办稽函(2016)214号认定书,证明曲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蚂蚁大力丸”、“德国增大延时丸”“战神金刚”、“享硬玛卡浓缩片”、“虫草伟哥”、“老嫖客”等六种产品按假药论处。5、辨认笔录。①证人卫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侦查人员组织卫某对包括李满棠在内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卫某指认6号照片(李满棠)上的人就是2016年11月12日在曲沃县人民医院东侧向其销售“顶级黑神Ⅱ代”保健品的人。②证人许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侦查人员组织许某对包括李满棠在内的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许某指认6号(李满棠)就是向其销售假药的人。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满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庭审时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满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满棠庭审时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满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假药12盒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