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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祖华与李祖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祖华,李祖登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申2号原审被告:李祖登,男性,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审原告:李祖华,男性,汉族,1966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再审申请人李祖登因与被申请人李祖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要求另案起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祖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祖登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晓军审判员  宁忠勉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致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