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81号原告:安某某,女,1986年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