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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81号原告:安某某,女,1986年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