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41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法定代表人肖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天舒、徐涵彧,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路19幢1号。法定代表人廉凯。被告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吴中木渎科技创业园A260室。法定代表人黄宗伟。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渎小贷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禾亿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渎小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涵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禾亿公司、亚联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木���小贷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正禾亿公司、亚联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其根据被告正禾亿公司的需要向被告正禾亿公司发放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间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利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具体放款内容以相应的借款借据为依据,若被告正禾亿公司未按约还款,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被告亚联投资公司对被告正禾亿公司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7月10日,其向被告正禾亿公司发放借款4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贷款利率为15%。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付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正禾亿公司立即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利息408904.1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正禾亿公司立即支付其律师费25822元;3、被告亚联投资公司对被告正禾亿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正禾亿公司、亚联投资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正禾亿公司(借款人、乙方)、亚联投资公司(保证人、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同意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向乙方发放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贷款,丙方对上述期间和额度内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和支付的本金(额度和期间发生的)、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及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月结息,具体放款内容以相应的借款借据为依据,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正禾亿公司发放贷款450万元,贷款利率15%,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另查,截至2016年11月25日,被告正禾亿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08904.11元,之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过。另,原告为实现本案所涉借款支付律师费25822元。审理中,被告正禾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廉凯,被告亚联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宗伟。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正禾亿公司、亚联投资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正禾亿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正禾亿公司理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正禾亿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5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08904.1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正禾亿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利息408904.1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的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应在原年利率15%的基础上上浮50%,故原告主张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借���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现原告聘请了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支出律师费25822元,符合约定且不违反规定标准,应予以支持。被告亚联投资公司为被告正禾亿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尚在保证期间,故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1月25日的利息408904.11元,合计人民币808904.1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5822元。三、被告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147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747元,由被告苏州市正禾亿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亚联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 凡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