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44993-7。法定代表人:孙国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59207-5。法定代表人:王立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北海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09021-7。法定代表人:闫志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宝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旗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