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东北师范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北师范大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2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姜其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北师范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益春,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北师范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其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被上诉人东北师范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李彦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00元,减半收取136400元,由吉林省科仑辐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