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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熊真宏谢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熊真宏,谢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363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12-1至12-6、13-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熊真宏,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谢娅,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真宏、谢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进 百度搜索“”